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万州区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万州区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 2024-05-06 07:08:30 |   作者: 激光喷码机

产品说明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万州区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023年2月10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于2月9日售往云阳的20件“闽南撒尿肉丸”生产日期系超过保质期经涂改后标注的虚假生产日期,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租用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大道518号内1楼冻库内,现场发现售往云阳同批次外包装箱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3日的“闽南撒尿肉丸”29件;标注生产日期20210810检验B1E,保质期12个月的“闽南撒尿肉丸”61件,已超过保质期,在3楼走廊现场发现拆封的废弃“闽南撒尿肉丸”包装袋生产日期20210810共146个、生产日期20211015共4个及手持智能喷码机、可调年月日时间印章、改正液、去渍水、封口机等工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万州)市监强制 〔2023〕03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于2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2年2月16日、2月26日、3月27日当事人以92.30元/件的价格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万食品经营部分别购进“闽南撒尿肉丸”30件、50件、200件,共计280件,生产者:漳州兴威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5公斤×4包,生产日期20210810检验B1E,保质期12个月。2022年2月17日至5月18日期间分别以95元/件、98元/件不同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客户吴周国、杨功平、陶娟等人。销售时,当事人承诺客户能无条件退货,2022年9月08日至12月23日期间,上述客户先后将未售完的货物分别退回给当事人,共计110件,因生产厂家不负责售后,当事人在截止2023年2月10日止,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将退回的已超过保质期的上述货物做处理,而是一直堆放在当事人租用的冻库内伺机待售。

  2023年2月8日,当事人收到云阳县恒宜冷冻食品批发部订购20件“闽南撒尿肉丸”的订单后,当事人为减少经济损失,其法定代表人李云于2月9日安排公司职工张兴华、黎长万、夏显中等人将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10810检验B1E的“闽南撒尿肉丸”从1楼冻库内运送到3楼走廊, 三人互相配合使用手持智能喷码机、可调年月日时间印章、改正液、去渍水、封口机等工具将内、外包装上原标注的生产日期20210810检验B1E涂改为2023年01月03日,共计49件,其中20件以95元/件的价格销往云阳县恒宜冷冻食品批发部,剩余29件运回冻库待售,与另外61件尚未涂改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810检验B1E的“闽南撒尿肉丸”堆放在一起,2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被本局现场查获。销往云阳的20件也被当事人派车运回,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10810检验B1E的“闽南撒尿肉丸”61件、涂改后生产日期为2023年01月03日“闽南撒尿肉 丸”49件及用于涂改生产日期的手持智能喷码机、可调年月日时间印章、改正液、去渍水、封口机等工具被本局扣押。

  故,当事人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为110件×95元/件=10450元,违法来得到的20件×95元/件=1900元。

  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2022年度当事人经营较为困难,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当事人提交的《工资表》显示,法定代表人李云2022年度每月工资2500元,全年收入计30000元。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云还分别于2012年5月25日、2020年6月17日办理了重庆市万州区库满食品经营部及万州区王小勇冷冻食品经营部两个《营业执照》,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分别于2018年8月21日、2020年9月27日签订的两份《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中,都有“根据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承诺如下:……五、绝不经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超 过保质期的腐败变质食品。……”的内容。当事人明知销售过期食品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然通过涂改生产日期的方式企图掩盖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没办法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记录,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事人使用的“象过河软件经典版”软件里的销售记录无购货者名称、保质期和地址,销售记录里的生产日期无记录。

  2023年2月15日,本局对涉案的“闽南撒尿肉丸”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J05;样品名称:闽南撒尿肉丸;商标:鸿芳美食;生产日期:2023-01- 03;规格型号:2.5kg/袋;保质期:12个月;抽样基数:196袋,抽样数量:4袋;备样数量 :2袋 ;执行标准:SB/T 10379;生产者名称:漳州兴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福建省漳州 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沙路2号。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于2023年2月21日出具编号(№.):C23SC0011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抽样单编号:SBJ06;样品名称:闽南撒尿肉丸;商标:鸿芳美食;生产日期:2022-08- 10;规格型号:2.5kg/袋;保质期:12个月;抽样基数:244袋,抽样数量:4袋;备样数量 :2袋 ;单价:23.75元/袋;执行标准:SB/T 10379;生产者名称:漳州兴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沙路2号。因样品已超过保质期,被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作废样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李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李云等询问笔录、采购入库单、勇达食品销售单、勇达食品销售退货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涂改生产日期及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李云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4、现场笔录、李云等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事实;

  5、现场笔录、李云等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6、现场笔录、李云等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违法事实;

  7、现场笔录、李云等询问笔录、勇达食品销售退货单、《检验报告》等,证明当事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明知销售过期食品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仍然通过涂改生产日期的方式企图掩盖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当事人生产经营涂改已超过保质期的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系故意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法定代表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的规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销售记录中无购货者名称、保质期、地址及生产日期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这个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 关证明文件,或者未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按时进行检查本企业各项 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3个月以上,其情形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所规定的从重情节;当事人产品已部分销售,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1人举报,造成轻微社会影响,其情形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 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所规定的2个从轻情节;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经检验合格,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追回已经销售的食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所规定的减轻情节。鉴于当事人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 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 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另,当事人对销售的涉案食品已作退货处理,违法来得到的不予没收。

  综上,一、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闽南撒尿肉丸”60件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闽南撒尿肉丸”48件;

  2、没收被本局扣押的手持智能喷码机、可调年月日时间印章、改正液、去渍水、封口机;

  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三、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销售记录中无购货者名称、保质期、地址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以及未制定食品 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者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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